关于婚前各自或部分进行首付款项支付,而婚后共同归还贷款所涉及的房产所有权性质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实例来进行深入剖析和公正判断:
首先,若房屋所有权凭证上明确记载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此种情况便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合法财产。
其次,倘若房屋所有权凭证只有夫妻某一方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作产权登记方的个人私有财产,除非出现如下几种特殊情形,方可判定其为夫妻共有的合法财产:
第一,首先在首付款项的支付过程中,必须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投入,并且其中的另一方能够出具相应的出资证明材料;
第二,倘若首付款项是由夫妻一方的父母支付的;
第三,假设首付款项是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的款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