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者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最低的出狱时间则设定在五年左右。以判刑十年为例,通常情况下的最低服刑期限约为五至七年。减刑,定义上是对原定刑期加以适当缩减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上的减刑特指那些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备特定减刑情节的条件下,由行使刑罚执行权的机构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刑罚减轻的刑事司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刑罚执行期间内,若能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显示出明显的悔罪表现或是有立功表现的话,都可申请减刑。具体来讲,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可以申请减刑:首先,阻止他人实施重大危害性犯罪活动;其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经证实真实可信;再次,拥有发明创新或重大科技改革成果;第四,在日常生活中勇于奉献自我,舍己为人;第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杰出的能力;最后,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期限:(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