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半年内若涉离婚纠葛,彩礼惯例上应归属于女方,男方依法并不拥有此物权。然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男方有权请求退还彩礼:
1.双方尚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虽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却从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3.在婚前给予彩礼导致甲方经济生活陷入困境。
当涉及到彩礼纷争时,解决途径如下:
1.解决彩礼纷争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判断彩礼是否应予偿还,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缔结了正式婚姻关系。依照当地习俗举行过婚礼仪式,但并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形下,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原则上不应予以返还。
2.在男女双方订婚之前,如男方赠送彩礼,唯独在终止婚约的情况下方可考虑支持其赔偿请求。倘若男方在赠予彩礼之后,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再次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将不予支持,毕竟在此阶段中夫妻二人均视作整体,需遵守法定婚姻财产共享制度。
3.若在赠予彩礼后,男女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则通常应返还所赠彩礼;反之,若双方已成功牵手走进婚姻殿堂,则彩礼原则上不被视为需要返还之物。
4.关于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之中提出此项申请,法院若批准离婚之诉,则可斟酌情况选择是否支持退还彩礼请求;而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状况来说,原告方不得主张索回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