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未遂,且属于从犯的行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法定刑罚范围之内应考虑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理。
至于具体的量刑年限则需参照实际案情作相应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总额在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及其以上的、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及其以上的和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及其以上的,应当依次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公私财物进行敲诈勒索,且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
对于涉案金额重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动且未因之外的因素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未能成功完成的,将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对于此种情形的未遂罪犯,可以对比已遂罪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者,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是协助作用的案件参与人员,即属于从犯。
对于此类从犯罪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的待遇。《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