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的次数上限及与之关联的话题,是否曾被提起各种讨论呢?然而,在此需要澄清的是,当涉及离婚事宜时,无论经历了多少次的诉讼,最终离婚结果的产生与否,都并不直接取决于这方面的因素。
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法律亦明确规定,认定其是否可行,首先需衡量的要素便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严重破裂至无法挽回的程度。
对于判定离婚与否,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通常是先展开调解工作,若发现双方感情的确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果,方有可能做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离婚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耗费一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选择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夫妇,需首先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在离婚协议中,务必清晰地列明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意愿,并将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的具体细则达成一致意见。
整个协议离婚的流程大约需花费一个月的时间方可办妥。
待冷静期结束,且夫妻双方未能在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证领取要求的情况下,该离婚申请亦将被视为撤销。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在通过诉讼方式来实现离婚愿望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准备充分,提供合法的证据材料以确保法院能够依法予以接纳。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确认双方感情确实已经达到了破裂的境地时,才会依法作出宣判离婚的决定。
具体所需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
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夫妻的合法结婚证书、原告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文件。
如果不是首次提起离婚诉讼,则还需同时提交先前由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审理后所颁发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作为参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