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实际获取或应当获取的住房公积金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凡属夫妻在婚后所获得的以下资产,皆视为共有的共同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
(一)工资、奖金及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遗产或受赠财物,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限一方受益的财物另行计算;
(五)其余应当纳入共同所有范畴的财产。
1.在离婚之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依据双方协议进行处理;
若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则需由民事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尊重子女利益以及维护女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后所获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当其中一方因为养育子女、照看老年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过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对方索求补偿,而另一方也需要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3.如果在离婚之际,某位当事人的经济生活出现了严重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支援。
具体的援助实施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若协商失败,则须交由民事法院进行判决裁定。
4.在离婚案件中,倘若某一方刻意隐瞒、转移、变卖、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以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则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对于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可减少其分享份额甚至放弃其全部财产份额。
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察觉到前述行为之存在,可依法向民事法院提出起诉,申请再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