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一旦在交通事故中出现肇事逃逸情况,如需因救治伤员而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相关抢救费用,这便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保险公司发出正式通知。
对于此类符合相关条例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义务在其所承担的医疗费用赔偿额度内进行先行垫付处理。
此外,倘若被保险人在上述交通事故中并未负有任何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亦应对其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额度范围之内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款项的安排。
然而,当保险公司已垫付了相应的抢救款项之后,它将保留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索赔权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