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以及私生子均具有继承其父母遗产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法规条例,子女在继承顺序上处于首位,享有优先权,这个意义上的子女则涵盖了婚姻关系下的亲生子女、婚姻以外自愿结合出生的非婚生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被扶养长大的养子女,以及与养父母存在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各种类型。
于此同时,这里所指的“子女”,无论其亲缘关系或者抚养关系,皆包含了以上提到的各类子女群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