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阶段,看守所将会有系统地组织实施法制教育、道德教诲以及遵守纪律制度方面的训练与养成。
同时,将为在押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身体锻炼活动以帮助其保持健康。
然而,若公安部门认为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须在拘留结束前的3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核准。
若在特殊条件下,需延长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最长可延长至1至4天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