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会先行进行协商。
倘若协商无果,则需交由法院裁决。
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往往是最大程度地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状况以及他们的最优生活环境,慎重斟酌后做出判断和安排。
当婚姻关系宣告结束之际,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女方作为直接抚养人。
而对于年满两周岁的孩子,父母双方都有权利提出孩子的直接抚养请求。
一旦孩子到达法定年龄八周岁,他或她的实际意愿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重视。
在此基础上,为了最大化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无争议时父母双方可自行商议并确定相对灵活的孩子直接抚养方式,例如轮流抚养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