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从业人员,您有权明确予以回绝企业方面所提出的岗位调动强制要求。
若企业擅自对乃履行职务内容做出大幅变更,使之对当事人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或者是故意将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的,以及未与其进行充分协商,仅凭一己之见便强行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企业在短期之内高频度地变更员工的工作任务,这都被视为恶意行为;
在此种状况下,作为劳动者的您有权利行使拒绝接受的权力,或是向当地区域的劳动保障管理部门申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