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负有全部责任,但未能及时支付维修费用时,如果为了保障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状况而需要保险公司支付紧急救治费用,那么,我们应当尊重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同样,倘若在抢救过程中面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况,我们也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书面形式知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