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并开始处理债务清偿问题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规定:
首先,应明确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赔偿的基本原则,确保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其次,需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讨论过程,达成一致协议,从而确定各自对这些债务的承担份额;
再次,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及公正精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无理侵犯;
最后,在处理过程中,需同时兼顾性别平等与关爱妇女儿童等方面,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现实执行能力和经济情况,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