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既无法进行调解,亦不得提起反诉。
然而,刑事和解制度因其灵活性而备受推崇,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满足相关要求的公共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可达成和平解决方案:
如(1)涉及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种类,且量刑预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2)除渎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若量刑预期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在此类公共案件中,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对于所涉犯罪真诚悔罪,并向受害者作出相应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善后处理;
(2)受害者明确表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且合乎法律规定地达成最终和解;
(4)犯罪类型属于特定受害者的故意犯罪或是由直接受害者引起的过失犯罪;
(5)案件的事实情况清晰明了,且证据确凿完善。
但需注意,如果被告人在过去五年内曾实施过故意犯罪行为的,则不适用于本部分法律条款关于和解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