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青春损失费”,通常意指在男女双方之间由于感情破裂而导致分手或者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其中一方(以女性居多)认为自身在这段感情关系中所承受的付出与牺牲更为显著,因此期望得到另一方在物质方面提供的一定程度上的弥补,用来填补自身在青春年华里无法挽回的损失。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青春损失费”并非严谨法律术语,它并未在我国任何相关的法律条文条款当中被明确提及。
导致这个概念深入人心并广为人知的原因,主要源自于近些年来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种种案例被各级媒体广泛报道和探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