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合伙人被除名退伙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多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出资额度的未能如约履行;
其次,因为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对合伙企业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
第三种情况则可能是在执行合伙事物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当行为;
最后一种可能导致除名退伙的情况就是满足了之前订立的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特定条件和事项。《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