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要约的有效期限问题,通常由要约方自行确定。
若未做出明文规定,仅能根据要约本身的特殊情况来评估其合理期限。
针对不同类型的要约,其有效期限的确定方式也有所差异,具体情况列举如下:
首先,以口头方式进行的要约,如无明确约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当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立刻表达出接受的意向时,此项要约方可对要约人形成法律约束力;
其次,如采用书面形式发布的要约,且要约方已在其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那么该期限即视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
反之,若并未在要约条款中明确规定有效期,就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审慎地判断并设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区间,作为要约能够持续存在的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