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时,应该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其一,即侵权者对受害者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
其二,即侵权者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取的全部利润收入。
首先,我们需要遵循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法则,这就意味着侵权者应对其行为造成的结果付出同等的代价,并且这个代价应该与受害者预期所能得到的损失基本相符。
这个等价关系始终被认为是判定赔偿责任的基本要素之一。
其次,从民法"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出发,根据此原则,我们应当了解到一方面,在合法的商业环境下,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任何一方从他人处获取财产利益都需要向对方给予相应的价格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利益作为回报;
另一方面,在涉及违法行为的商品交易中,行为人对于因此引发的损失必须进行赔偿,并且这一赔偿的范围还应尽可能地与损失发生的程度保持一致。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损害赔偿"本身的概念,所谓"赔偿"其实就是指对"弥补"或"填充"受损损失的一种方式,而"损害赔偿"则是通过填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承受的损失,使得受害者受损之权益得以恢复至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水平。《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