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前归属于男方所享有的福利住房分配权益,而婚姻期间则通过共同购买手续使之成为夫妻彼此共享的财产。
如果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是以自家的财产来支付首次购房款且向银行借贷进行融资,然后在婚后利用夫妻的公共财产来偿还贷款,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不动产会被记录在首付支付方的名下。
当夫妇关系出现问题步入离婚阶段时,上述这类不动产应该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进行合理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
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
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