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递交辞呈之后,未能按时出勤便可被判定为旷工行为;
在此之前,无论是否得到批准,未曾出勤均视为旷工之举。
当劳动者和雇主结束劳动合作关系之际,正式的工作交接显得尤为重要。
此时,劳工需将所有因职务所需从雇主处获取或使用的相关文档、器材以及信息资料归还给雇主,并且按照规定在每个部门完成相应的交付手续。
待到完成所有的工作交接以及离职流程后,方可不再继续出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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