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房屋不得设定抵押的几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的房屋;
其次是专用于实施教育、医疗及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
再者是已经被列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房屋;
最后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宣布纳入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以及被依法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监管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加以限制的房屋亦不能进行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