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非婚生子女,均有权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利对其进行歧视或干扰。在法定继承环节中,第一顺位继承人涵盖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三者,其中的"子女",不仅包括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及其与被继承人建立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多种类型的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