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诉讼离婚案件并不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这一环节。
而我们所提及的“离婚冷静期”,也被尊称为“离婚熟虑期”,它主要是指,在尊重和保障离婚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自愿离婚申请之后,特定时间内,任何一方可随时撤销离婚申请,从而终止登记离婚程序的一段冷静思考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期限结束后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双方当事人均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
若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已自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