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的房产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在法律界存在着争议。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房地产不动产物权法实行了登记主义的原则。
当夫妻双方通过向子女名义购房时,这无疑被解释成父母对子女的赠予行为。
因此,子女作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拥有对该处房产的绝对掌控权利,且此房产并不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涉及以下几类:
1.一方在结婚前所有的财产;
2.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所得到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需要划归给一方的财产。
然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获得的下列财产则应当认定为共同所有:
1.薪酬、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生产、运营和投资带来的收益,其中还包括夫妻一方单方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都应当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这主要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实际实现或有明确可能实现的财产性收益;
4.从继承或赠予活动中所获取的财产,但要排除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有特殊规定仅归属一方的财产;
5.由一方在婚前租赁的、婚后用共同财产购入的房产,只要将其登记在一方名下即可被认作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