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冷静期结束后的30日内,男女双方均须同时赴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有一方在此期间未能到场或逾期未达,则将被视为该对夫妇离婚申请无效应予撤销。因此,在该阶段结束时,他们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身份。倘若双方有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应再次前往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离婚申请,于30日的冷处理期过后共同领取离婚证明书;或者,他们亦可选择以起诉的方式来完成这一过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