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辆遭受追尾且原因为对方全责,无论是被击中的车辆或者肇事方车辆,二者的维修所需之费用皆应由彼方所投保之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赔付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依据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责任鉴定书、调解协议以及三辆汽车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的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向相应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此外,若车辆遭遇追尾且原因为对方全责,受害人亦可凭借事故责任鉴定书与车辆受损维修费用的单据发票,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鉴定书,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以获取交强险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