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满释放之后,再次受到刑事拘留,却并不算作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等较重刑罚之犯罪分子,在其服刑完毕或得到赦免之后,若是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受同样刑罚以上刑责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形便可以称之为累犯。
此种情况下的拘留仅仅作为一种刑事程序上的强制手段,而非刑罚本身,故无法视为构成累犯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