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拆迁补偿事务,应由负责实施拆迁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签定之后,双方均需依约履行该补偿协议所载明的义务及责任。一旦补偿协议被签署后,若有一方未能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诉诸法律程序,依法争取自己的权益。据本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后,可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的具体时间、用以置换产权的房屋所在地及房产大小、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是周转性房屋使用、停业停止生产导致的经济损失、搬离的期限、过渡时期的形式以及所需的过渡期等详细事宜制定出一份补偿协议。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完成后,对于那些在搬迁期限届满之前拒绝配合搬迁的被拆迁者或者房屋承租人,他们的问题应通过司法和仲裁渠道予以解决。当拆迁主体间未就仲裁协议达成共识时,作为拆迁人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拆迁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先行执行的申请。若涉及到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话,拆迁当事人必须要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够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涵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商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用其他方式达成的要求进行仲裁的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