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原告需要提供的关键性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存在并存续的凭证,这通常由相关政府单位或司法机关颁发;
其次则是能够充分说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比如典型的夫妻因为感情无法弥合而长期异地分居达两年以上的情况;
此外,若有证据证明被告涉嫌重婚或者在婚姻期间与其他人非法同居,这些也都是对诉讼走向十分明朗有利的补充证据;
最后,原告还需列举清楚所有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详细清单,以便后续财产分割等事宜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