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娘家人在婚姻期间赠送的陪嫁物品,通常情况下应当被判定为归属女方。
这主要是因为这些陪嫁物品往往是女方婚前的私人物品,因此,女方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置它们。
换句话说,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女方已经获得了这些物品的所有权,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非违法手段获取的,都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依照公正的判断标准,这些陪嫁的财物依然应归女方所拥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