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的一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另一方可在其自身所居住地点所属的法院提起离婚请求,并且需同步随附起诉书、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
倘若居住地与常居地并不属同一地方,那么应选择前往常居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经受诉法院核实,确认满足受理条件的案件将予以立案处理,原告接获受理通知书后需要按规定支付受理费用及其他相关的诉讼费用。
若对方处于下落不明境况已经达两年之久,婚姻中的另一方可径直向法院申请宣告该方为失踪人,随后自行发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在此情形下,起诉法庭通常会做出判决,认定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