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役,通常是指公安机关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一种短期性的,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权利的刑事处罚措施。
其拘役的期限范围通常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若涉及多重犯罪情节且合并处罚的情况下,整体拘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被判处拘役刑罚后,其正式的刑期计算时间将自人民法院实施的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然而,在此之前,犯罪分子若已遭受司法机关的先期羁押,则该羁押期间的每一天都应当等同于刑期中的一天。
2、缓刑,亦即是暂缓量刑或者缓量刑,这是针对那些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已经构成犯罪,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个人,首先对他做出有关犯罪的确定认定,然后暂时停止执行即将被判处的刑罚。
这种刑罚方式主要通过特定的监管机构,在一段特定的考验期限里,对罪犯展开全面的考察分析,并依照罪犯在考验期间的实际表现,依法考虑是否应该适用具体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