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首先,夫妻双方都有在相关文件上共同签字的情况,或是其中一方在签字之后对其进行了确认的行为,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的意愿表达,因此由此产生的债务也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有一方在婚姻关系正常存在期间,由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个人名义背负的债务,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最后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背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围,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种债务实际上是用作了全体成员的共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话,那么它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