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为华夏结婚习俗之一,指男子在与女方订立婚约初步达成之际向女方赠送的聘金以及其他礼物等。
这些彩礼一般被视作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不得用于婚后共同消费或者投资。
关于嫁妆的权属认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婚礼后,新人组建起的家庭被理解为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单位,而非唯一属于某一方所有。
对于类似冰箱、洗衣机等日常家用物品,当女方父母采取赠与行为时,他们往往将目光聚焦于此物可否为双方未来生活带来便捷,这样分配的目的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并且,这种赠与物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通常会给两边家庭都带来福祉。
因此,此类物品被认为应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是涉及到像戒指、项链、衣物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物品,那么这类嫁妆便应被视为是赠与人通过本人行为明确表示赠与特定一方的私人财产。
至于那些诸如房地产、车辆等大型财产,由于其价值相对较高且通常需要经过物权公示程序,这些财产在法律层面上更应判定为夫妻共有的部分。
然而,女方父母对于赠送的房地产和汽车等大型财产,在他们处理财产权利的过程中往往包含着对其女儿的关爱,因此,这些财产在他们的心中本就被赋予了留给女儿的意图。
但是,如果在办理相关权益登记时,这些财产被登记成了两人的名义或是某一人的名义,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就应该将其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部分,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看作是女方父母将这些财产赠与给了男女双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