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企业法人若无法偿还已届清偿期限的债务,并在资产上呈现出缺乏足以偿付所有债务之能力或明显的偿债能力不足,或者存在着明显的偿债能力丧失趋势时,其法定代表人有权选择向人民法院提交针对企业的重整、和解以及破产清算的申请。从这一点来看,难以清楚地说明破产重整是否一定比破产清算更为优越。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是显现出明显的偿还能力不足之时,债务人既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亦可选择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