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个人被宣布死亡,那么他/她的实际死亡日期将以人
民法院对其宣布死亡所作出判决的日期为准;
倘若此人系因
意外事故而成失踪人口且此后经
宣告死亡,那么他/她的死亡日期将会被确定为意外事故发生的那日。
然而,如果该自然人已经持续下落不明达四年之久;
或者在
意外事件中成为了失踪人口并经过两年的接续寻找无果,那么与该人身故了解可能产生重大利弊联系的相关人员便有权向
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去世者正式死亡。
这些潜在的权力攸关方包括:被宣告失联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孙辈和外孙辈成员,以及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民事
权利义务关联的其他民众,例如
债权人。《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