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遂,即指导唆他人
犯罪,但未能达到使他人实施该罪行的目的。
在此情况下,关于是否构成相关
罪名,存在争议。
然而,整体而言,教唆未遂确实可能导致相关罪名成立。
对于
教唆犯的认定与判决方面,业内普遍认可如下观点:
①根据
共犯独立性理论,教唆犯不仅具有独立的犯罪性质和应受惩罚性,更兼具独立的罪名特征。
②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教唆犯的罪名判定,应依据其实际教唆的
犯罪行为来确定。
至于
处罚方式,则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①对于教唆犯的处罚,应视其在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而定。
若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则应视为
主犯进行处罚;
反之,若其仅扮演次要角色,则应作为
从犯进行处罚。
②若被教唆人并未实施被教唆的罪行,此时教唆犯仍需承担
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或
减轻处罚。
③若教唆对象为不满18岁的
未成年人,则应
加重处罚力度。
此外,教唆未遂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被教唆者拒绝接受教唆、被教唆者虽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并非被教唆之罪以及
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人已具备实施被
教唆罪的意图等四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