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主要由以下四个必要要件组成:
首先,该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者的人身权益以及监管机关的正常办公运作程序;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此种犯罪形式通常体现为监管人员违反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进而实施打骂或者施加体罚或虐待的行为,且其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级别;
第三,犯罪主体大多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具有监管职责的机构中的监管人员;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此类犯罪具备明显的故意性特征。《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