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权启动
司法程序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
追责。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述,当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超过相关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操作,且经过发卡银行连续两次的
催收仍未能按时归还所欠款项,且
拖欠时间长达3个月以上时,应被视为触犯了
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罪行。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则可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2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如期归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三)透支之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
债务的偿还;
(五)利用透支资金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
(六)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资金,拒绝返还的行为。
对于恶意透支的行为,相关
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然而,倘若在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前,相关责任人已经按照全额透支款息的标准进行偿还,且情节较为轻微者,可以减轻其
刑罚;
如果
逾期未达3个月,且情节显著轻微者,甚至可以免于
刑事处罚。
但是,若恶意透支金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经按照全额透支款息的标准进行偿还,且情节显著轻微者,也可能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