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各类财产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双方各自所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婚姻缔结后,夫妻双方对于生产、经营或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
(3)夫妻双方因知识产权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收益;
(4)继承所得的财产或是接受馈赠的财产,但遗书或赠予契约明确只授予某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由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6)无论男方或女方,都应实际获取并有权获取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7)男性与女性均实际取得并有权获取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