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人违反约定所产生的债务,此种性质的债务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这部分债务须同时具备签名确认、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的前提条件,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方可认可称之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分析,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并不符合前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法律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