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事宜,我们应明确知晓其规定场所为:
由办案机关自行指定。
同时,您有权对人民检察院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策及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
关于监视居住的具体实施地点,原则上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住址执行;
但若无法达到该条件或者在住处执行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工作,则需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方可在指定的居所内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