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首次签署劳动契约时,既可以选择签署为期三年的契约,亦或者选择签署五年的契约,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未被严格限制的。
关于劳动契约期限的法律条例阐明:
劳动契约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契约、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的劳动契约三类。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的协商,能够达成共识且满足实际需要,那么二者便可据此签订相应类型的劳动契约。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劳动契约期限的差异性,使得其试用期期限呈现出差异化特点,因此用人单位在设定员工试用期待遇之时,不得将试用期过长或设置过多,必须遵循法定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