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明确指出,若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同时在被发卡银行及时有效地进行了两次催收之后,经过长达三个月之久仍旧未能偿还透支金额,那么这种情况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逃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