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在征地审批方面享有如下职权:
首先,对于那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亲自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是经国务院亲自批准的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如果涉及到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话,那么这部分土地的转变需要上报至国务院进行批准;
其次,在法律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内,为了切实执行该规划,对农用地进行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政府机关逐一进行批准;
第三,假如已批准的农用地转变用以具体建设项目的话,其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则可由市或县人民政府负责批准;
最后,除了上述规定之外,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时,若涉及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问题,仍然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征地审批与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虽然本质上是两套不同的程序,然而两者之间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紧密联系。
以下是对审批范围和条件的详细说明:
(1)所有的改变土地使用状况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其相关变动必须被融入到当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中;
(2)土地补偿标准务必要合法合理;
(3)地籍面积要有极高的精确度,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不应存在任何争议;
(4)已经发现并证实存在的违法用地现象,应已得到了严谨有效的法律处置;
(5)土地的转换应当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体现出集约化、节约型的用地特征,同时也必须符合批准土地所设定的供地政策;
(6)必须严格执行耕地的占补平衡原则;
(7)申请报批时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及其附带的地图文件等,都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