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95条之规定,对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保险标志,同时也没有随身携带行驶证及驾驶证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扣车辆,并在通知当事人为车辆异常状况提供相应证件、标志或者进行补充办理相应手续之后,依据本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若当事人能够依规提供相关证件、标志或者补充办理完相应手续,汽车将被立刻返还给车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