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由于投保方未能遵守诚信告知的义务,可以通过宣布解除保险合同来避免对相关事项的承担责任。
在解除期以前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能够通过法律条款来对此负责的。
依据中国的《保险法》中的第十六条第四款的明确规定,倘若投保人力图规避或因为严重疏忽而没有履行之前所述的如实告知的义务,这就可能会对保险人最终决议是否接受承保或者调整保险利率产生很大的影响。
所以,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就有权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但是请注意,如果上述解约权利自保险人得知存在解约理由之日起,经过30天之后仍然没有行使的话,它将自动失效。
另一方面,如果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后已过去两年以上,则保险人就无权再解除该合同,且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必须承担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其应尽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即使在合同被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当事人还需要把已经交纳的保险费用全额返还给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