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离婚诉讼而对方并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作出离婚裁决,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精确分析与妥当处置。
鉴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存在,如果法院所进行的调解工作无法奏效,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就应当允许离婚的发生:
首先是重婚行为或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的存在;
其次是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及遗弃的行为;
再次是当事人有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行径且屡次教育仍不知悔改者;
接下来是基于情感不合造成的分居已达两年以上的状况;
最后是由于其他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诸多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