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时间里,原告皆有权提出离婚诉讼,而分居并不构成起诉离婚的必要条件。其次,从法学理论角度讲,每个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缔结婚姻的自主权,同样也拥有解除婚约的自由权利,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在判断是否应批准离婚时,法院考量的核心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出现了难以弥补的裂痕,与当事人间是否处于分居状态并无必然的联系。若该夫妇在情感层面无法协调共处超过两年,经相关组织调解后仍未得到解决,那么法院将依法批准他们离婚。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第一、三款规定,若是夫妻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可以先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当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时,即使经过调解尝试仍未成功,法院仍需给予批准:(i)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同居生活;(ii)对配偶施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iii)多次参与赌博、染有毒瘾等恶劣行为,屡劝不止;(iv)在感情不和的情况下,已分居超过两年;以及其它可能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可逆转的破裂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