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捕时间的计算方式,是自期限起始日期的次日开始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起始日期并不被算入到期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逮捕之日”并未被纳入到逮捕期限之中。
另一方面,期限的结束日期则以法定天数中的最后一天为准。
当某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侦查部门所拥有的羁押期限最多可达两个月。
若遇到某些案件复杂且期限已经届满但仍无法完成案件处理的情况,相关单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时间。
若此举仍然无法满足案件侦查需求的话,可根据实际状况再次申请适当的延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